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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校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藏大党办字〔2014〕13号)
更新时间:2014-07-09    点击:

 

西藏大学校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各学院、各部门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藏政办发〔2012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内公文包括纸介质公文、电子公文。

第三条  校内公文是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校内县处级单位的办公室或承担相当职责的机构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本单位公文处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的收文、发文及公文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起草办理、校核本单位名义印制的公文,以及提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印制的校内和对外正式公文。

(四)做好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五)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施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公文中必须留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决议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文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根据校内公文需要,本规定仅将一般县处级单位涉及的条目列陈如下。

(一)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不加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避免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型。标题中除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下如人名、地名等之间可以使用顿号分开,也可用空格替代。标题“×××(单位)关于×××关于×××”中,“关于”一般不超过两层。

(二)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三)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国标字体(仿宋_GB2312),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一般用3号黑体字(不加粗,左空二字)、第二层一般用3号楷体国标字体(楷体_GB2312,加粗,左空二字)、第三层和第四层一般用3号仿宋国标字体(仿宋_GB2312,左空二字)编排。

(四)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位置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如:

附件:1.×××××××××××××××××××××××××

2.××××××××××××××××××××××××

(五)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一机关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联合行文时,应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逐一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公文,发文机关署名空行适度,印章顶端应当距正文(附件说明)一行以内;发文机关署名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使其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数。联合行文时,应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六)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七)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八)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与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与附件说明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九)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一字线居右空一字,双页码一字线左空一字。

第九条  校内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成品尺寸为210mm×297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页边距一般上为3.7cm、下为3.5cm、左为2.8cm、右为2.6cm。每面一般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行距28.8,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颜色均为黑色。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请示事项应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后上报。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单位业务范围的,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请示中写明;对未经协商的,学校将不予受理。

(三)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学校领导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学校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修改重报。

除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外,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三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四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凡不属于上述15种文种的文稿,均需以通知的形式印发,并起草“关于印发《×××××××》的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公文文稿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印制前,应当由报文单位文字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所有对外正式行文,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校内行文须有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所有待印制公文送至党委(校长)办公室前,必须附有《文稿审签卡》,且在《文稿审签卡》相应位置和文稿正文落款处分别加盖部门公章。手续不全或程序不规范,特别是直接在文稿正文上报请校领导签字的,党委(校长)办公室一律退回,待重新将《文稿审签卡》所有签字盖章补齐后,方可受理。

第十七条  公文印制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公文由办公室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密级公文除特殊要求外,一律不得复印、汇编。复制、汇编的密级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1021印发的《西藏大学校内公文行文若干规定》(藏大办字〔20064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