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提升督查督办工作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区党委、政府、教育部、区教育厅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着力营造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干事创业氛围,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督查督办工作主体为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对象为全校各处级单位。督办检查室在党委(校长)办公室领导下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原则、内容与时限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学校党委、行政主要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兼顾全局,突出重点。
(二)注重效率、务求实效。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进展。
(三)通报反馈、严格保密。督查督办结果及时上报学校,经学校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涉密、敏感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控制知悉范围。
第四条 工作内容
(一)上级决策部署。区党委、政府、教育部和区教育厅有关重要政策、重要决策、重要部署,上级有关领导讲话、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交办事项。区党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交办的有关督查督办通知涉及学校工作事项的推进情况。
(三)学校重点工作。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要点推进情况,党委、行政年度安排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议定事项及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
(四)学校专项工作。学校主要领导指示批示、重要交办事项执行情况,以及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工作时限
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原则上按年度进行督查;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议定事项,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要点,学校重要专项工作原则上按半年进行督查;领导批示指示、紧急事项随督随查。根据学校主要领导指示要求,有关督查督办工作可随时开展。
第三章 程序及方式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分为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反馈、归档和专项督查八个环节。
(一)立项。在接到督查督办事项后,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按照“一事一项”原则,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并登记立项,填写《党委(校长)办公室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单》。督查督办意见应包括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督查督办意见后,应征求承办单位意见。
(二)交办。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通过书面、会议、口头等方式,及时将督查督办事项移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后,应认真做好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并在承办时限内办结。对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主动与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沟通,申请延期办结。
(四)催办。对超过承办时限尚未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应加以催办,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承办单位解决承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因承办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在催办时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并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推进情况及造成影响提出处理意见。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完成督查督办事项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报告等形式报送至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应对承办单位书面报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督查督办通知交办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督查督办通知交办要求的,应提出办结意见,呈报有关领导阅批。
(六)反馈。有关领导阅批后,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应及时将阅批意见反馈至承办单位,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应将有关文稿材料(领导批示、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八)专项督查。对校党委、行政安排的重大综合或专项督查督办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可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书面督查、现场督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束后向校党委、行政呈报专题报告。
第七条 交办方式
(一)书面交办。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印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将督查督办事项移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会议交办。督查督办事项涉及较多单位时,党委(校长)办公室可召集相关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提出承办工作要求。
(三)口头交办。对特殊、紧急督查督办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可采用电话等口头通知形式交办。
第八条 催办方式
(一)电话催办。对日常性督查督办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可采取电话等口头方式进行催办,并作简要记录,以便掌握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
(二)书面催办。对逾期未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可采取印发“催办通知”等形式进行书面催办,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承办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和逾期原因,并提出后续工作计划。
(三)当面催办。对已通过电话催办、书面催办但仍未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或需紧急催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可组织督查专职人员深入承办单位,也可请来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了解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可请有关领导听取汇报。
(四)会议催办。对涉及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或特别重要的督查督办事项,分管校领导或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可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督办检查室应在一定范围内对各单位落实督查督办事项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年底将督查结果报党委组织(人事)部,作为各处级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落实督查督办事项不及时、效果不理想的承办单位,党委(校长)办公室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处理;对因落实督查督办事项情况不重视、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经学校同意,可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因落实督查督办事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影响的承办单位,可移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