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党办发〔2008〕15号)要求,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工作,杜绝印章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二条 学校印章、财务专用章和各县级单位的内部使用印章均指定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随意摆放或出借。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室。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印章(即:“中共西藏大学委员会”印章和“西藏大学”印章)归属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供学校对外使用。校内各县级单位的印章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供学校内部使用。
第三条 学校印章和各县级单位内部印章的使用,原则上均需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凡涉及到学校的重要文件都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其他各部门如需使用学校印章,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学校分管校长或校长签字后方可盖章。如违反审批程序,办公室主任有权阻止或拒绝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条 学校各县级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需在党委(校长)办公室用印专用薄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条 印章不得在空白的信签、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用印人员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印章更换时,原印章应缴党委(校长)办公室,报送制发机关拉萨市公安局三处,不得弃置。使用已作废的公章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第六条 要加强印模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单位印模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确需借用外单位印模的,由用印部门书面提出使用印模原因,经使用印模单位和印模持有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用印单位用完后立即归还,并附印章使用情况说明。如印模确需电子扫描的,具备上述要求的,还必须附使用印模电子扫描销毁确认证明。
第七条 要明确销毁责任。因印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该印章时,应及时将印章送交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报送拉萨市公安局三处封存或销毁。印章销毁后可根据机构设立文件和党委(校长)办公室出具的原印章销毁证明,重新提出刻章申请,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报送拉萨市公安局三处方可刻制、启用新印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防公务信签特别是加盖印章的空白公务印签在社会上流散,切实预防个人擅自盗用单位印章所引起的经济案件和纠纷发生。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